上诉人宁城万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19)内04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宁城万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020年7月21日作出的(2019)内0429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基本事实错误。1、被上诉人因建猪场的需要相中了上诉...(本文书还有105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