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朱*犯危险驾驶罪、保险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审被告人李**、辛**、李**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审被告人王**犯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王**、李**犯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审被告人朱**犯敲诈勒索罪一案
【案例标签】
案由: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刑事案件>>侵犯财产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案件>>侵犯财产罪>>敲诈勒索罪>>刑事案件>>侵犯财产罪>>抢劫罪>>刑事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金融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苏05刑终*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结日期:2020-07 【案例概要】
一、以被告人朱*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的犯罪事实。
2017年底至2018年初,被告人朱*伙同赵*、葛**、赵**、胡**(均另案处理)等人纠合在一起,多次实施以酒后驾车人员为作案目标的“碰瓷”违法犯罪活动。2018年以来,被告人朱*逐渐脱离赵*、葛**等人,并先后纠合被告人李**、王**、王**、李**等人继续实施以酒后驾车人员为作案目标的“碰瓷”违法犯罪活动,并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朱*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李**、王**、王**、李**为成员的犯罪集团。被告人辛**、李**、朱**和刘*(另案处理)明*被告人朱*等人在有组织地实施“碰瓷”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加入被告人朱*等人的组织,并参与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犯罪集团专门在饭店、夜宵点、酒吧、ktv等场所附近物色酒后驾车的人员,采用驾车跟...(本文书还有136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