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基公司”)、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被告宏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刘**、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张**系熊岳紫金湾工程项目部的负责人挂靠于被告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7月31日,原告赵**与被告签订劳务协议书,安*原告赵**从事熊岳紫金湾项目档案员岗位工作。劳务费按单位工程建筑面积1.3元/m2,建筑面积以竣工实际测算为准,劳务费由被告分两次(1、主体封顶2、竣工验收)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原告赵**,每次支付总报酬的50%。2016年8月8日,被告尚*原告劳务费7800元,被告张**与原告赵**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还款期限自签订此协议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还清,如被告不按协议规定支付给原告赵**欠款,原告赵**除有权追收全部应还款额之外,还有权追收全部应还款...(本文书还有31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