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女,汉族,1947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上诉人张*、张*、刘**因与被上诉人刘**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张*、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一审诉请;2.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刘**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仅以行政案件中何成珍为原告,就认定刘**在何成珍死亡后享有赔偿款份额与事实不符。原行政案件中,何成珍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系因养殖场卫生...(本文书还有1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