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与被告泗阳县公路管理站、第三人江苏创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件审理需要,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泗阳县公路管理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胡**、第三人江苏创卓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江苏鑫焱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4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审计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22日,原告与江苏创卓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书》,约定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对被告发包的八集乡“庄某线”二标段路政工程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实际投资并进场施工,现工程早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被告尚*原告工程款540000元万未付。在泗阳县人民法院泗执异字第0014号执行裁...(本文书还有3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