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伊*与被告江苏鑫欧越然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江苏鑫欧越然家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7450.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6月11日到被告处从事打磨工作。2019年1月20日至2019年2月22日,被告未足额支付原告工资,后经泗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被告自愿支付原告工资差额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等相关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被告江苏鑫欧越然家具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的诉请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书面通知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随后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支付包括经济补偿金在内的诉求,经泗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原...(本文书还有2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