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永固炜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入职被告,在北京市朝阳区地铁14号线将台站从事防火门安装工作,日工资180元,工作期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2014年10月27日,期间,被告未足额支付原告工资。现原告不服原告不服京通劳人仲字第(2015)第****号裁决书,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9月16日至10月27日期间工资差额58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我公司将将台站防火门安装工程承包给案外人赵**,约定按照门数支付承包费用,关于未结算的安装费用,赵**可以随时到我公司进行结算领取。原告并非我单位职工,双方不...(本文书还有12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