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代理人尹*、被告中保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2015年5月15日(诉状称),赵**与中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赵**在被告处为吉c******号牵引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4月17日至2016年4月16日。2015年12月7日(诉状称),吉c******号牵引车在四平市铁东区翔宇水泥厂内水泥称重过程中,因冰雪路面,导致车辆打滑,将翔宇水泥厂电子汽车衡、称重传感器损坏,称重传感器损坏数量为8个。事后,原告积极报险,...(本文书还有1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