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女,1978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再审申请人惠州市惠城区江南街道办事处七联村围顶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围顶经合社)因与被申请人陈**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系列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围顶经合社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不具有申请人的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二审的认定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1.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政府并无法律授权可以作出案涉行政处理决定。2.《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书》中的申请事项不具体明确、不具有可操作性,《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认定内容超出申请范围,且与申请人无关,故二审法...(本文书还有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