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诉被告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被告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利息至起诉之日暂计44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于2014年8月9日之前归还,月息2分。原告于当日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其后,被告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7月8日,此后未再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诉至法院。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本文书还有1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