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被告郎溪县毕桥镇人民政府乡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于2019年10月24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上诉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18行终****号裁定,指令郎溪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2020年3月16日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被告郎溪县毕桥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璩**、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郎溪县毕桥镇人民政府2019年8月19日,以姜*擅自在毕桥镇长何新村南漪湖湖边(禁养区)进行规模化养殖,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7条及《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6条之规定,决定对姜*的违法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
原告姜*诉称:2019年1月,原告流转农民的承包地及水面围塘进行养殖。2019年8月19日,被告作出《郎溪县毕桥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公告》,该《公告》认为原告养殖未经批准,擅自在毕桥镇长何新村南漪湖边(禁养区)进行规模化养殖,并要求原告于2019年8月25日之前,自行拆除...(本文书还有45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