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19日开始,被告李**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用于经营,口头约定年利息二分,借款期限为一年,吴*华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事后,被告既不按约定支付利息,也不偿还本金。原告多次催要,没有结果。在此情况下特诉讼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李**未作答辩。
赵**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赵**的身份证、李**的人口信息、借条和转账凭证,李**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因李**未到庭,视为放弃对赵*...(本文书还有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