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舒**与被告胡*、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酉阳支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大溪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酉阳县大溪镇人民政府)、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大溪镇二坪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酉阳县大溪镇二坪村村民委员会)、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被告胡*申请本院依法追加酉阳县大溪镇人民政府、大溪镇二坪村村民委员、黄**为本案被告。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被告中国人保酉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被告酉阳县大溪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酉阳县大溪镇二坪村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冉**,被告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4634元[医疗费及检查费5216元、护理费7200元(60元×12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元(60元×24天)、误工费12000元(100元×120元/天)、营养费7200元(60元×120元/天)、差旅费500元、住宿费500元、鉴定费1300元、残疾赔偿金55124元(13781元/年×20%×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24154元];...(本文书还有54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