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年12月3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崔**、党留谦在鲁山县库区乡昭平台水库大坝处,见到鲁山县董周*居民王*3的白色“丰田”牌越野车在此停放,顿生盗窃之念,遂趁人不备,由被告人党留谦一旁放风,被告人崔**上前用破坏器将车玻璃砸破,将车内一装有现金1500元,价值800元购物卡等物品的手提包盗走。事后,二被告人将赃款分获挥霍。经价格评估,被盗手提包价值231元,被砸车玻璃价值200元。
2、2019年5月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崔**、党留谦预谋盗窃后,去到鲁山县董周*林丰庄园门前,见平顶山市湛河区居民范*的白色“一汽奔腾”牌suv车在此停放,遂趁人不备,由被告人党留谦一旁放风,被告人崔**用破坏器将车玻璃砸破,将车内装有现金350元、充**一个、保温杯一个的背包盗走。事后,二被告人将赃款分获挥霍。经价格评估,被盗挎包、充**、保温杯共价值218元,被砸车玻璃价值300元。
3、2019年8月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胡**预谋盗窃后,去到鲁山县库区乡西沟村鼎昇沅工贸有限公司门前,见鲁山县董周*居民王*4的白色“宝骏”牌面包车在此停放,遂趁人不备,由被告人胡**一旁放风,被告人王**用破坏器将车玻璃砸破,将车内装有3000元现金的手包盗走。事后,二被告人将赃款分获挥霍。经价格评估,被砸车玻璃价值200元。
4、2019年9月2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胡**去到鲁山县库区乡昭平台水库伺机盗窃...(本文书还有55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