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7日,杨**、刘**、张**被告人孙*东等人为募集资金,在南宁市江南区鑫银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银基公司)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杨**为鑫银基公司实际负责人,刘**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为该公司总经理,孙*东为该公司股东兼副总经理;孙*东主要负责为鑫银基公司的选址、注册登记、宣传印刷、礼品采购、资金监管等工作。2014年6月13日,杨**授意孙*东在南宁市江南区正阳恒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阳恒通公司)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孙*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后该公司公章实际交由张*管理、使用。自2014年6月起,杨**、张*等人利用鑫银基公司通过在南宁市江南区龙光普***小区摆放宣传海报、散发宣传资料等方式,以投资年收益12%-18%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签订以鑫银基公司为投资管理方,以正阳恒通公司为投资运营方的投资管理合同,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吸收到的资金均直接或间接转到以孙*东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上,交...(本文书还有2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