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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20)桂0105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0-03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7日,杨**、刘**、张**被告人孙*东等人为募集资金,在南宁市江南区鑫银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银基公司)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杨**为鑫银基公司实际负责人,刘**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为该公司总经理,孙*东为该公司股东兼副总经理;孙*东主要负责为鑫银基公司的选址、注册登记、宣传印刷、礼品采购、资金监管等工作。2014年6月13日,杨**授意孙*东在南宁市江南区正阳恒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阳恒通公司)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孙*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后该公司公章实际交由张*管理、使用。自2014年6月起,杨**、张*等人利用鑫银基公司通过在南宁市江南区龙光普***小区摆放宣传海报、散发宣传资料等方式,以投资年收益12%-18%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签订以鑫银基公司为投资管理方,以正阳恒通公司为投资运营方的投资管理合同,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吸收到的资金均直接或间接转到以孙*东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上,交...(本文书还有217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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