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家里有事,于2014年8月向原告借款11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4年11月18日为原告书写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黄**11000元整,壹万壹仟元整,在2014年12月31号前给清黄**,借款人尹**,身份证号××,2014年11月18号。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原告借款。原告于2015年1月9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11000元并承担差旅费。
原告提交的6张差旅费中立案相关...(本文书还有44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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