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邓**因与被上诉人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20)桂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上诉请求:1.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20)桂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蒙**在一审中对上诉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2
实和理由:一、本案涉及的转账属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恋爱及同居期间的往来生活支出和赠与。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恋爱及同居期间,被上诉人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向其所转账支付的共计40多笔款项,大部分为小额转款,其中数笔转款时间发生在春节、元宵节、情人节等特殊日子期间且金额为“888.88”、“52”、“500”等,均具有表达感情的特定含义。本案涉及的转款应属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恋爱期间的往来生活支出及赠与,一审法院只确认其中的888.88元及52元属于赠与,其余的转账款项均属于借款明显错误...(本文书还有4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