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局)、常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拆除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于2020年8月6日组织证据交换,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李*,被告市自然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胡**、龙**,被告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蒋**到庭参加。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依法追加陈**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告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马家吉社区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为原告与陈**共同所有,因皇木关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项目被征收。因补偿标准过低,一直未能与政府及其征收部门达成协议。2019年11月25日,被告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理由如下:一、被告作为征收主体和实施机构,为适格被告。二、涉案房屋为原告所有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依法征收并给予补偿而实施强拆行为违法。三、被告无职权依据。四、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本文书还有2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