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菖犯罪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曹*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曹*菖因危险驾驶罪被新乡市红旗区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裁...(本文书还有4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