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博白县美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坚混凝土公司)与被告广西泰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煌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坚混凝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泰煌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坚混凝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3日,原、被告签订1份混凝土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所承建的博白县中学工程项目供应混凝土。经双方2
于2017年10月31日结算,被告尚*原告货款2147920.50元,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至今尚*350...(本文书还有1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