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艾颐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常*、河北大禹水利环保有限公司、献县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艾颐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董**,被告河北大禹水利环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被告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献县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艾颐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9月22日,原告与被告河北大禹水利环保有限公司及被告常*签订借款协议,被告常*以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22日至2015年10月20日。双方约定若被告不按期归还本息即违...(本文书还有1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