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9日下午,被告人赵**通过微信转给刘*65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随后赵**联系吸毒人员任*、穆*准备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当日21时44分,赵**向王*微信转账350元,用于租赁黑河市爱辉区欧***小区**栋**单元**室的日租房。赵**取到日租房钥匙后与刘*、任*、穆*来到黑河市爱辉区欧***小区**栋**单元**室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2018年9月21日,赵**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刘*的证言证实:(1)2018年9月9日下午,赵**给其打电话约其一起吸毒,其驾车去阳***小区接上赵**。赵**让其买点冰毒,其表示没有钱,于是赵**向其转账650元,用于购买冰毒。随后其与张兴福商定,用650元购买“一个”(重量约三分)冰毒,次日现金支付。天黑以后,赵**打电话联系两个女的一起吸食冰毒,并在晓荷塘火锅门前接到这两名女子。接到两名女子后...(本文书还有38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