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旺旺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以下简称“旺旺南宁分公司”)与被告赖**、第三人上海旺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旺旺南宁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李*,被告赖**的委托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旺旺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旺旺南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原告旺旺南宁分公司无需向被告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726.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赖**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于法有据,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原告查证,被告多次违规在宁明县华丰商店的销售单及台账签字领取货款及货物,被告妻子李*敏经营的龙州添旺商店与益广利商行达成协议代理原告公司产品...(本文书还有35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