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常德万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宸酒店)与被告湖南东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汉房产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宸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康**,被告东汉房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宸酒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万宸酒店与东汉房产公司2018年11月16日签订的《酒店租赁合同》于2020年5月2日解除;2.请求判令东汉房产公司立即向万宸酒店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4000000元,以及自2020年5月2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3.请求判令东汉房产公司赔偿万宸酒店损失(加盟费、装修设计费、酒店样板间装修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1140331元;4.请求判令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东汉房产公司承担。
东汉房产公司辩称:1.本案中物业...(本文书还有3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