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与被告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材料款49124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拖欠的装修及材料款4912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从2017年4月4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宜州区邮电局建设支局综合楼工地进行水电安装,双方于2017年1月20日进行结算,被告尚*原告的人工费及材料费共49124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于2017年清明。
节前一次性结清。至2017年4月4日(清明节),被告仍未支付款项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付款,为此,为维护合法...(本文书还有1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