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海南裕太永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樊**、第三人陈*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20)湘078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裕太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8日,裕太公司和樊**、陈*确实签订了一份《三方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陈*将其对樊**的全部债权270.5万元转让给裕太公司。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三方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樊**拒绝履行偿还义务,因此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刑初字第868号《刑事判决书》及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琼01刑终****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该270.5万元应当通过刑事追赃的方式予以继续追缴;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琼0106民初...(本文书还有3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