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与被告卢**、张*、第三人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卢**与被告卢**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铺面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2.被告卢**返还铺面转让费68000元给原告卢**,被告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第三人谢**返还三个月租金9900元给原告卢**,同时对被告卢**、张*未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卢**、张*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8日,卢**夫妇路过梧州***小区,发现那里大排档的生意相当不错,而且位于新龙路××旁边×ד××排档”贴出“旺铺转让”的告示。经与经营该店的店主卢**、张*夫妇协商后,双方达成转让费为74000元的店铺转让口头协议,卢**当即交了3000元定金给卢**,卢**也写了定金收据给卢**...(本文书还有39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