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巴彦县就业管理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以下简称巴彦县农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黑民申6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再审请求:裁定驳回其起诉,恢复其诉权。事实与理由:2001年3月7日刘**被巴彦县农行解除劳动关系,按照有关失业保险的规定,刘**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的发放问题属行政职权,不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刘**由于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导致诉讼错误。二审法院发现这一错误而未纠正。
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巴彦县就业管理局支付失业保险金;二、诉讼费用由巴彦县就业管理局承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的诉讼请求。
刘**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二、诉讼费用由巴彦县就业管理局、巴彦县农行承担。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刘**系巴彦县农行的职员,2001年3月7日,刘**与巴彦县农行解除劳...(本文书还有23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