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富**,男,1969年6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女,1969年7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龙腾水稻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龙腾合作社)因与被申请人富**、刘**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8)黑8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腾合作社申请再审称,其提交的银行回单能证明贷款中的113430元转入富**银行卡中,且富**、刘**在银行回单上签字确认,足以证明二人收取贷款,并对贷款享有支配权。黄**、石桂民出庭证明富俊生前与富**、刘**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水田的事实,原审判决未予认定。原审判决认定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富**、刘**与富俊共同使用贷款经营种...(本文书还有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