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朴万石、牡丹江泓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蓬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朴万石与泓蓬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交易协议书有效错误,泓蓬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商品房交易协议书无效。二审判决认定“2015年7月30日恢复产籍,张**已不是动迁人”属认定事实错误。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程序违法、错误的恢复案涉房...(本文书还有5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