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以下简称运输二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其工作岗位至今仍在,运输二分公司以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运输二分公司拒绝举示,应承担不利后果。其与运输二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月平均工资为1555元,《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承诺将月平均工资提升至3803.83元,原判决认定为1520元有误。运输二分公司应给付2016年2月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工资赔偿金及交纳养老保险等待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为,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本文书还有9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