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于**、禚丙成保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太平洋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称,于**没有证据证实投保单中的“于**”并非其本人所写。即使其没有签名,而是由其代理人代签字,也不影响免责条款的效力。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应当免责。理由一是逃逸免责条款内容明确,不存在一般人无法理解的可能;二是依据法律规定肇事逃逸免责条款说明义务是一种提示义务,不是解释义务;三是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明示告知栏用特殊字体和颜色标注,提示注意免责条款,在保险条款中用特殊加黑加粗加重字体标注了免责条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文书还有1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