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大庆菜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菜库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其先是从王*成手中买下案涉129号房屋,后转卖给邹*成,又从邹*成手中买回来,其于2005年后是案涉129号房屋的权利人,其要求菜库公司给付129号房屋2005年-2013年房屋租金损失及违约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审查过程中,陈**提交其与邹*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一份,以证明2005年案外人邹*成将129号房屋转让给其。原审认定案涉112号房屋的租金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与事实不符,112号房屋已被分割成两间,其要求按照同类型房屋《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的2倍给付112号房屋租金正确,129号房屋也应按照以上标准计算租金,其所提多次申请各级法院调查...(本文书还有12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