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哈北黑公司与夏**等7人间就案涉车辆及客运班线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二)哈北黑公司与夏**等7人签订系争合同所涉行为的效力。
关于焦点(一)。在哈北黑公司与夏**等7人之间,对于案涉车辆,因所有权已发生转移,故构成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对于案涉客运班线,要厘清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则须明确经营权转让、承包(租赁)及挂靠经营关系的内涵。
客运班线经营权的转让是指客运班线经营权基于一定的事由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的过程。广义的转让包括转让(狭义)、挂靠、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狭义的转让是指双方当事人协议将客运班线的经营权让与受让人,受让人作为新的经营权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经营活动的法律行为。经营权转让的法律特征:第一,权利主体更迭。受让人取代转让人,成为新的经营权人。转让人对所转让经营权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二,利润分配方式和风险承担。受让人完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转让...(本文书还有30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