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大庆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停止用热的用户应一次性交纳规定供热价30%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6年兴荣物业公司经...(本文书还有32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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