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广西贺*市鼎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20)桂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上诉请求:1.被上诉人退还上诉人货款4380元,被上诉人欺诈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3倍赔偿上诉人13140元(4380×3),合计17520元。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没有粘贴中文标签足以给消费者造成误导,上诉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消费者,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权可以向经营者提出赔偿请求。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被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144...(本文书还有3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