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诉被告广西鹏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鹏展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到庭参加诉讼。广西鹏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广西鹏展公司向甘**支付加工欠款4401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8年8月14日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事实及理由:2017年9月8日,广西鹏展公司与甘**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由广西鹏展公司向甘**定作人行道护栏片、护栏立柱等产品,合同价为218720元。合同签订后,甘**履行了义务,为广西鹏展公司完成了定作物,数量有所2
增加,广西鹏展公司也支付了大部分货款。2018年...(本文书还有18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