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诉被告鲁山县新旺一足鞋店(以下简称为一足鞋店)、郭**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一足鞋店的经营者贾**、被告郭**及其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3317.74元(医疗费440.5元、护理费5775.3元、营养费1200元、伤残补助金68401.9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1日早上,原告外出路过贾**经营的一足鞋店门口时摔倒受伤。导致原告摔倒的原因是被告将门前的人行道路上铺设瓷砖后,被告郭**又用含水的拖把拖瓷砖,并用地毯盖上面,地砖上结冰导致。原告受伤后,因就民事赔偿未达成...(本文书还有1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