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诊断证明、住院病案证明,2020年4月5日-2020年4月27,焦某情因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等就诊于铜川市人民医院南院,住院22天。2020年4月28日-2020年5月4日,焦某情因右眼玻璃体积血等就诊于西安市第四医院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广仁医院,住院6天。2020年5月20日-2020年5月29日,焦某情因右眼眶壁骨折等就诊于西安市第四医院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广仁医院,住院9天。
2、医疗费票据证明,焦某情花去医疗费合计1646.77元。原告人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其中侯**的4张医疗票据不予认可。2020年6月24日的在铜川市人民医院的充值单,门诊挂号单据(与提供票据重复)不予认可。最终认定医疗费票据25张,合计1646.77元
3、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焦某情本次损伤建议其误工期为240日,护理...(本文书还有1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