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熊*与被告成都恒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霈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易**、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为原告办理案涉房屋解除抵押和房屋备案手续,并交付房屋;2.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9,347.5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按日计算违约金30.30元直至实际完成交付房屋手续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2月30日被告与二原告在恒宇时代天街营销中心签署《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位于恒宇时***小区*幢*单元*层*号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款为303,000元,二原告一次性支付房款,合同约定了房屋交付条件及相关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本文书还有24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