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姚*,无业。
被告崔*(系被告姚*之妻)。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与被告青岛瑞德福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多元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姚*、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宫*,被告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青岛瑞德福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多元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诉称,2014年1月27日,被告青岛瑞德福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瑞德福公司)与原告协商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同日,被告青岛多元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多元公司)与被告姚*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被告瑞德福公司在《授信额度协议》下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崔*作为被告姚*的配偶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同意函中签字,同意以与被告姚*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担保责任。2014年2月7日,被告瑞德福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依据《授信...(本文书还有42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