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8日4时许,被告人刘*持c1驾驶证醉酒驾驶湘d*****小轿车,沿耒阳市金阳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耒阳市金阳西路**号门前路段时,未注意路面行人动态,撞倒路上行人被害人罗2某(1972年5月**日出生),造成罗2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立即停车。与罗2某系同组村民的行人罗5某、罗6某将被告人刘*留置在现场,罗5某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刘*接受赶到现场的交警的吹气检测,结果为醉驾。罗2某被120救护车送至耒阳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刘*被交警带至耒阳市人民医院抽血检测。知道罗2某死亡后,被告人刘*经交警口头传唤,从耒阳市人民医院到耒阳市公安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8月29日,耒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作出耒公技鉴(法*)字〔2019〕08280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被害人罗2某符合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颅脑损伤死亡。受耒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2019年8月30日,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潭锦程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h8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送检样品编号为*******号刘*的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175.83mg/***.2...(本文书还有46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