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吴**、张**因与被申请人伊春市水务局、伊春森工乌马河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黑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张**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未支持鸡腿蘑、林木补偿错误。原有林木植被遭到破坏,应赔偿占用期间鸡腿蘑、林木的损失。二、原审法院未支持其复垦主张错误。三、对6年樟子松树苗的价格、移栽费用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对方承担。四、原审法院应按照(2011)黑价联27号文件规定,判令给付吴**、张**6年的临时用地补偿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伊春市水务局辩称,一、其已将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并非补偿主体,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二、吴**、张**阻碍施工,对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三、吴**、张**认为临时占用林地面积21110.28平方米没有根据。四、吴**、张**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五、...(本文书还有33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