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吴**、张**因与被申请人伊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伊春市住建局)、伊春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伊春森工乌马河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黑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张**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未支持鸡腿蘑、林木补偿错误。原有林木植被遭到破坏,应赔偿占用期间鸡腿蘑、林木的损失。二、原审法院未支持其复垦主张错误。三、对6年樟子松树苗的价格、移栽费用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对方承担。四、原审法院应按照(2011)黑价联27号文件规定,判令给付吴**、张**6年的临时用地补偿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伊春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辩称,首先,伊春市人民政府进行机构改革,将供热行政管理职责划给伊春市住建局,故行政职权产生的法律后果应随着...(本文书还有31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