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金**因与被申请人依安东方瑞雪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雪公司)、一审第三人黑龙江农垦明达种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案涉种子的进口证件是照片或者复印件,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北京奥立沃公司进口的是袋装种子,瑞雪公司提供的是纸盒包装的种子,两者并非同一类别种子,也无法证明案涉种子是已经在农业农村部登记的种子。h809的实际经营者就是瑞雪公司。二、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案涉种子的登记证书不是原件,故金**认为该证书没有合法来源,系伪造的证据。三、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金**在原审卷宗中发现存有北京奥立沃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kws种子欧洲股份公司购种合同复印件2份、北京奥立沃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明达种业代理合同复印件1份、瑞雪公司与明达种业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以及相关证据复印件8份,以上证据均未在二审庭审中进行质证。四、原审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未...(本文书还有14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