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龙公司)、双鸭山市宇腾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腾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其已经提交双鸭山市岭东区安通社区委员会盖章的邻居证言和照片,可以证明存在果树的事实,建龙公司、宇腾公司应提供果树不存在以及是被案外人毁损的证据,否则就应认定建龙公司、宇腾公司毁损了王**的果树,应由建龙公司、宇腾公司赔偿果树和物品损失价款合计1002400元。建龙公司、宇腾公司应承担王**上访、上告产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2万元。建龙...(本文书还有6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