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男,1964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前进区。
再审申请人曹*因与被申请人魏**、佳木斯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鑫公司)、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曹*申请再审称,其只是魏**与张**的介绍人,并非案涉工程的承包人,魏**也不是其雇佣,故不应对魏**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张**与巨鑫公司承担责任。本案并非工伤案件,对魏**损害应适用人身损害鉴定标准,而黑龙江省普利斯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普利斯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是依据《职工工伤于职业病...(本文书还有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