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穆**因与被申请人富裕县粮满仓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粮满仓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穆**申请再审称,一、其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在案涉土地中穆**购买了大量发电设施,从未使用过粮满仓公司供电,且其与粮满仓公司从未签订过书面用电合同或达成口头用电协议,不应向粮满仓公司缴纳电费,原审对此问题未予审查,亦未调查用电量、用电单价等问题径行判决错误。二、在粮满仓公司诉穆**侵权案件中,已经主张过2014年、2015年用电费用,法院已经判决驳回。现其又主张该费用,符合“一事不再理”情形,且2014年、2015年用电费用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生效的(2017)黑02民终**...(本文书还有8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