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陶**、关*、陶*因与被申请人陶**、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立权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立权村委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陶**、关*、陶*申请再审称,陶**于1997年12月23日户口从立权村迁出落户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以下简称),陶**与关*于1992年结婚,陶*于1993年出生,二轮土地承包时陶**的户口已经迁出立权村,依据“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在一轮土地承包期间陶**在立权村承包土地,已经调整给了关*和陶*,陶**无权要求4.95亩土地份额。原审法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关*和陶*在已经取得土地错误;陶**原审提交的《介绍信》不具有真实性;立权村...(本文书还有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