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海林市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曲春亮、一审被告海林市兴海建筑安装工程处(以下简称兴海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友邦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其有新的证据即备案合同及公司项目经理王*军书写的工作日志,证明案涉工程存在“黑白合同”,备案合同中双方确定的每平方米造价为1219.17元,应以备案合同为判决依据,原审法院依据未经登记备案的合同作出判决错误。上述证据还能证明友邦公司与兴海工程处曾达成口头协议,将案涉建...(本文书还有593字未显示)